人身攻擊辱罵人可以定罪嗎

一、人身攻擊辱罵人可以定罪嗎

人身攻擊辱罵人可以定罪嗎

人身攻擊辱罵他人情節嚴重的可以定罪,認定構成侮辱罪。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等情形,如當眾撕光被害人衣服;給被害人抹黑臉等惡劣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所謂人身攻擊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隱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並造成了嚴重後果,這種行為法律上稱之為侵犯名譽權,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損害賠償、賠禮道歉。

二、什麼是侮辱罪情節嚴重的情況?

手段惡劣的;侮辱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殺的,因受侮辱導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實施侮辱行為的等等。

侮辱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採用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面對着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

一方面,只要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即使現實上沒有知悉,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無意識地實施了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行為,則不能認定為侮辱罪。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侮辱罪。

任何人沒有權利隨便的辱罵他人,如果造成嚴重的後果,辱罵他人的行為也是可以定罪的,其行為已經構成了侮辱罪,根據犯罪情節的程度,以及造成的後果會對行為人追究法律責任,作為受害人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行為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