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侵佔罪怎麼要求賠償?

構成侵佔罪怎麼要求賠償?

一、構成侵佔罪怎麼要求賠償?

構成侵佔罪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

侵佔罪的立案標準

1、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

“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是侵佔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既説明了持有的對象物範疇也説明了持有行為的法律性質。

構成特徵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二、侵佔罪數額較大標準的相關法律是什麼?

1、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侵佔罪在當代的中國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第270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就會構成侵佔罪,一般將會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處罰。因為侵佔行為,導致他人財產受到損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