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裁定移送管轄後如何處理
民法典對裁定移送管轄後如何處理沒有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裁定移送管轄的,由受移送的法院受理案件,如果當事人對移送管轄不服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移送管轄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條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法院移送管轄的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對裁定移送管轄後如何處理
沒有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移送管轄後,由受移送的法院受理案件。
如果案件當事人對移送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異議。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