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獨任仲裁庭怎樣裁決的

一般獨任仲裁庭怎樣裁決的

一、一般獨任仲裁庭怎樣裁決的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作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審理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由1名獨任仲裁員審理案件,但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內未能就獨任仲裁員的人選達成一致意見,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案件有2個或者2個以上的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時,申請人之間或被申請人之間應當經過協商,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各自共同選定或者各自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如果申請人之間或被申請人之間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內各自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二、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訴訟嗎

1、不可以再向法院起訴。如果仲裁有程序性的錯誤,當事人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存在法定請求,申請撤銷;撤消後重新起訴。

2、無法對不服的仲裁裁決重新申請訴訟,只能向仲裁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衝裁裁決,然後根據雙方協商或者起訴解決。撤銷必須要證明原仲裁存在違法事由或者重要事實,否則極難成功。

如果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書: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獨任仲裁庭首先會由裁決雙方當事人協商進行指認一名獨任仲裁員,之後再開庭審理案件。對於仲裁裁定不服的話,當事人是不可以直接進行起訴的,必須要經過撤銷仲裁該司法程序。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在申請時還需要有特定的理由,才能夠進行撤銷仲裁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