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恐嚇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中恐嚇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中恐嚇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中恐嚇的認定標準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恐嚇他人,尋釁滋事案件中恐嚇他人造成以下後果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二、涉嫌尋釁滋事罪對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尋釁滋事案件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2、有明確的被告人;

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在我國法律制度中並沒有恐嚇罪,對恐嚇他人的行為通常是按照尋釁滋事追究法律責任的,一般恐嚇他人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要根據恐嚇他人造成的後果確定量刑標準。對於被恐嚇人來講,還可要求嫌疑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