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一定要去開庭嗎?

取保候審一定要去開庭嗎?

一、取保候審一定要去開庭嗎?

取保候審若安排開庭了,那麼一定要去開庭。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説,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為取保候審。

1、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如果檢察院認為需要提起公訴的,那就會起訴、開庭、審理、宣判。

2、如果檢察機關認為不需要提起公訴的、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撤案的,那就就此結案,就不再有審理環節了。

二、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是什麼?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後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公安機關在調查刑事案件的時候認為,需要採取逮捕措施的,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請,然後由檢察院決定,並且對於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後,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完全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但並不意味着被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之後,就一定會進行開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