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採砂可以治安處罰嗎
非法採砂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般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誌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樑、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二、治安管理處罰程序
1、治安管理處罰簡易程序。
如果案情比較簡單因果關係明確,被處罰人承認違法事實的,可以當場警告或者處50元以下的罰款,被處罰人無異且不涉及其它違法犯罪的可當場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對法人或其它組織可當場處1000元以下罰款;
執法人員實施當場處罰應當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
2、普通程序。
(1)傳喚及聽證。
對個人罰款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罰款的及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等處罰的,在作出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2)告知。
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裁決。
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當事人宣佈。
裁決書應交給被裁決人。
(4)執行。
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二十四小時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在鐵路線路、橋樑、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不構成犯罪的,一般給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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