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庭審筆錄修改條件有哪些?

民事訴訟庭審筆錄修改條件有哪些?

民事訴訟庭審筆錄修改條件有哪些?

1、庭審筆錄不可以隨便修改。只有在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才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2、庭審筆錄又稱法庭筆錄或審判筆錄,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書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由書記員製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審判活動的真實情況的文字記載。庭審筆錄反映的是案件審理的整個過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決的重要依據,也是日後進行審判監督的重要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義顯而易見。庭審筆錄應當客觀、真實、及時、準確地反映庭審的全部活動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閲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閲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閲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閲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以上便是民事訴訟庭審筆錄修改條件,文章中詳細記錄了想要庭審筆錄的各個要件,由於庭審筆錄對於整個案件來説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並不是任何人、任何原因都可以要求書記員對庭審筆錄進行修改的。只有滿足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才可以對庭審筆錄進行修改,而且修改之後的庭審筆錄還要求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