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專屬管轄是什麼意思

一、民事專屬管轄是什麼意思

民事專屬管轄是什麼意思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管轄法院。專屬管轄是一種強制性管轄,具有管轄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國法院對屬於我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的管轄權,又排除訴訟當事人以協議方式選擇國內的其他法院管轄和法律有關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下列三類案件屬於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降低或喪失其性能和使用價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礦山、建築物等。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規定為專屬管轄,是各國民事訴訟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是指船舶進出港口進行調度、裝卸貨物、排除障礙等作業。港口作業所造成的糾紛,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轄。有利於法院調查、勘驗、瞭解情況,及時、正確地裁判。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之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遺產是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確定“主要遺產”時,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的。

二、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或特殊管轄,是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或者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而確定的管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是相對於一般地域管轄而言,針對案件的特殊情況,由法律所確定的有兩個以上的法院對特殊案件有管轄權的特殊地域管轄方式。《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6~33條規定了九種適用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一般由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律推定。《合同法》第62條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除此之外,針對在實踐中確定合同履行地的複雜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系列的司法解釋:

①如果合同沒有實施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的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③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④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業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⑥借款合同,貨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⑦聯營合同、法人型聯營合同,由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夥型聯營合同,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協作型聯營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確有困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如保險標的物為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的,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票據支付地是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如未載明付款地,則以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前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水上運輸或水陸聯合運輸合同糾紛發生在我國海事法院轄區的,由海事法院管轄。鐵路運輸合同,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其他運輸合同糾紛,由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通常情況下,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況。此時,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院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對案件都有管轄權。

(6)因鐵路、水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海灘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9)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的人民法院再審理案件前,也應積極的對這類案件的管轄進行確定後辦理。如歸自身管轄的,有人民法院進行辦理。如不歸這類人民法院管轄的,應駁回這類案件的申請,確保這類案件的審理合法過程,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