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六個月時限是什麼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六個月時限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六個月時限是什麼

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時效要件。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該6個月期間為不變期間和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延長、中斷的規定。

2、管轄法院。未上訴的,在原審法院。上訴,維持的,在一審法院;改判的或調解的,在二審法院。

3、提起事由法定性。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1)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並損害其民事權益,此為實體條件。

(2)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此為程序條件。無論是實體條件還是程序條件,均應由第三人負有舉證責任。第三人起訴時應當提供如下證據材料

(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若在原審訴訟程序中,第三人已經獲知程序進程或者已經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參加原審程序的第三人,則不能於裁判生效後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因其自身存在過錯,責任自負。

4、立案審查。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5、審理組織。組成合議庭審理,不能適用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6、適格的原告。該第三人僅指《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第三人,即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原訴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兩種。包括:

(1)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2)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3)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4)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7、實體錯誤要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是指判決、裁定的主文,調解書中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圍繞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對第三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為審查重點,圍繞涉及第三人相關事項進行審理,對於不涉及第三人事項的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不在審查範圍之列,此與第三人無關。即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效力原則上僅限於對第三人不利部分,對於原判決在前訴當事人之間的效力並不產生影響,也無需進行審查。

8、排除要件。下列案件不能作為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受理:

(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處理的案件;

(2)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

(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5)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稱謂。原生效文書的原、被告及“有獨三”為被告,“無獨三”為第三人。

10、原生效文書的處理。

(1)經申請並擔保,中止執行。

(2)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未改變或者未撤銷的部分繼續有效。

11、判決結果。

(1)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2)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3)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對於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對於雙方當事人是必須要履行的義務的,但是如果法律文書有涉及到案外第3人的利益的時候,那麼需要在規定的期限以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規定的期限,一般是在6個月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