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舉證責任分配錯誤算再審理由嗎?

一、民事案件舉證責任分配錯誤算再審理由嗎?

民事案件舉證責任分配錯誤算再審理由嗎?

民事案件舉證責任分配錯誤不算再審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原告對被告所舉證據的真實性持異議,被告的舉證沒有完成。被告須進一步舉證證明該證據的真實性。由條據的持有人對條據的真實性負證明責任,是證據基本屬性之必要要求,它既有規則性的法理依據,也有明確的法條依據。

此外,如原告被告都沒有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但法律規定該類案件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但法院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判決原告敗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以及《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二、舉證通知書是什麼意思?

舉證通知書是在法院立案之後發給原被告雙方的通知書。上面有給出舉證期間,在規定的舉證期間內,雙方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案件相關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一般法院不會採納。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有關規定,為保證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依法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需要寫明舉證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與案件相關的證據。舉證通知書是為保證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當事人提供一種書面證明資料文件,在法律中起到告知和説明事由的作用,且舉證通知書一般有遞交時間,過期不候。

三、民事訴訟中舉證通知書給原告還是被告?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舉證通知書應該是原、被告都要發的,同時會在舉證通知書上告知原、被告提交證據的最後期限。

但是法院在具體的操作中,舉證通知書一般會發給被告,因為法院為了減少環節,會按原告申請立案後電話通知原告開庭時間,而被告是要訴狀、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一同送達到被告手裏的。

舉證通知書是人民法院發給原告和被告雙方當事人的通知,其中包括了要舉證的時間限制,一般為十五天的舉證時間。舉證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