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量物證一般不屬於直接證據嗎?

刑事偵察中,微量物證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微量物證就是體型或者痕跡相對較小或者不明顯。在案件的處理中,微量物證一般不屬於直接證據。那麼微量物證又是什麼,為什麼一般不屬於直接證據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

微量物證一般不屬於直接證據嗎?

一、法律上規定的證據有哪些

簡單地説,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有下列七種: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物證、書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

2、“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3、“被害人陳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或稱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或者承認犯罪,但認為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所作的辯解。

5、“鑑定結論”,是為了查明案情,對專門性問題由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後而寫出的結論性報告。如法醫鑑定、指紋鑑定、筆跡鑑定、化學物品鑑定、精神病鑑定等。

6、“勘驗、檢查筆錄”,是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和屍體進行勘驗、檢查所作的記錄。根據法律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7、“視聽資料”,是以錄音、錄像磁帶所反映的形象、聲音以及電子計算機中所儲存的數據、資料及其載體等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

二、什麼是微量物證

微量物證是指能夠證明犯罪的微小的物質材料或痕跡。微量物證的檢驗,需要藉助科學儀器進行物理或化學分析,以確定材料的分子特性、化學成分或者外觀形態。微量物證的構成比較繁多,由於案件的性質不同而有所變化。比如墨水、水泥、化粧品、藥物、種子、花粉、油漆、玻璃、皮屑等。都可以作為微量物證,並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可顯示犯罪嫌疑人在實行犯罪過程中的犯罪特徵,從而有利於案件偵查。

三、微量物證一般不屬於直接證據

在偵破案件的過程中.通過現場查勘提取到的微量物證進行分析、鑑定,可以確定事件的性質,確定發生的事是否屬犯罪事件。微量遺留物從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一定的人或物,物與物,物與案件的關係,例如持槍射擊案件,我們可以通過持槍者手部虎口位置與槍械接觸後所留下的殘留物判斷,可分析出是自殺還是他殺,從而判斷案件的性質。通過對火災現場遺留微量物質的鑑定,還有助於判斷火災是縱火還是自燃。通過現場上或相關處的微量物證的提取與鑑別,可以為偵查縮小範圍,有的案件甚至能憑一個特別小的微量物證就能分析出犯罪嫌疑人的職業特點、居住環境以及作案條件等等,對破案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微量物證所包含儲存的有關信息,對分析案件事實具有着重要作用,同時也由於物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所以它比其他證據都更加可靠,具有較高的證明價值。一般來説,微量物證本身並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而必須與一定人員的行為結合起來才能起到證明作用,其最重要的形式就是物證技術人員的檢驗和鑑定。微量物證是審查和印證其他證據的有效手段。

微量物證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因此微量物質一般不屬於直接證據,必須與一定人員的行為結合起來才能起到證明作用。即便微量物證的作用有限,不能對案件起到關鍵性的作用,但微量物證還是在我國刑事上發揮着無可替代的作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水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