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別人打架怎麼算責任?

我和別人打架怎麼算責任呢?

我和別人打架怎麼算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構成故意傷害罪怎麼量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基準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準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達到殘疾標準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傷殘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每增加1級殘疾等次,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準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以上(含6級)傷殘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1級殘疾等次,基準刑增加一年。

4、無期徒刑的量刑基準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2級以上(含2級)傷殘的,基準刑為無期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基準刑為無期徒刑。一、打架傷人根據情節可能屬於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根據案件性質不同,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1.1【刑事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4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292條 “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3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1.2【民事案件】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尋釁滋事打架的案件時有發生,經常有些是打人方不顧輕重將對方造成嚴重傷害,這時候就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了,打架案件的動機與結果是相當重要的責任劃分依據,一般情況下對他人的辱罵、追逐、攔截、毆打等行為都主要負全部責任,情節惡劣的還會移交司法機關處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