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保全執行多長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87條,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據此,貨物保全不得超過兩年,在裁定保全後立即執行。

貨物保全執行多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