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
受託人姓名: 工作單位:
受託人姓名: 工作單位:
現委託上列受託人在我與
糾紛一案,作為我方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
特別代理( )
代理人: 的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
特別代理( )
委託人:
年 月 日
備註:1、代理權限只能選擇其一,用“√”表示
2、“特別授權”指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起反訴或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複議辦法》 第十六條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一至兩人作為複議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複議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申請人、第三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申請人、第三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委託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應當向行政複議機關提交由委託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具體權限;解除或者變更委託的,應當書面通知行政複議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