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微信聊天記錄在提交法院的時候必須符合證據要求:1、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具有客觀真實性。2、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和案件事實具有一定的關聯性。3、微信聊天記錄必須具有合法性。【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