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罪如何取證才合法?

一、販毒罪如何取證才合法?

販毒罪如何取證才合法?

販毒罪只有向知情人士詢問案件的實際情況等方式取證才合法,具體的取證方法如下:

(一)普通毒品案件所需的共性證據標準

1、證明抓獲犯罪嫌疑人、起獲毒品過程應當具備的證據

(1)應當具有明確抓獲時間、抓獲地點、抓獲方式的到案經過。

(2)人贓俱獲的案件,應當具有從犯罪嫌疑人身上、體內或隨身攜帶物品中起獲毒品的搜查筆錄、詳細記錄起獲位置的起獲經過。

(3)毒品在特定地點單獨起獲的案件,應當具有毒品地址的租住證明,調取特定地點所有人、管理人或同住人的證言,並要求上述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4)對涉案物品、文件全面、及時予以扣押,對起獲毒品、毒品外包裝物等物證拍攝照片。

(5)對有犯罪線索的物證及時查閲、送檢。

(6)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民警的證人證言。

(7)如果存在目睹抓獲、起贓過程的其他證人也應當出具證人證言,並要求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8)儘可能對抓獲、起贓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9)如實轉化技術偵查證據。技術偵查在毒品案件的線索篩查、交易與行蹤監聽、嫌疑人抓獲等方面廣泛應用。但是,將技偵成果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卻存在問題。如將監聽或特情人員舉報發現的線索記述為“羣眾匿名舉報”,將手機信號追蹤記述為“尾隨跟蹤”。

2、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明知系毒品應當具備的證據

①具有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我國相關毒品犯罪案件審理的座談會紀要對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觀明知認定進行了推定式的規定,即在有些情況下即使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明知是毒品,但在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亦沒有證據證明其確屬被矇騙的情況下,公安、司法機關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上述可推定犯罪嫌疑毒品案件,雖然對證據的要求大大降低,但應當注意就座談會紀要中所規定的具體情形依舊需要運用證據加以證明。如較為常見的採用高度隱蔽的式攜帶、運輸毒品,從中查獲毒品的,應當具有以照片、錄像等方式證實毒品採用何種方式高度隱蔽的證據。

②無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在偵辦案件的過程中,給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明知認定帶來困難的,多是不存在座談會紀要中所規定的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3、證明毒品克數、種類、含量應當具備的證據

二、有利於毒品犯罪證據收集的措施

1、毒品犯罪案件專人辦理。由於此類案件犯罪手段隱蔽性強,獲取證據的難度相對一般刑事案件大得多。專人辦理毒品犯罪案件,實現辦案專業化,有利於提高取證質量。

2、對偵查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全面收集偵查單位、偵查人員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問題,充分聽取檢察院、法院等相關單位對此類案件辦理的意見、建議,舉辦專門業務培訓班,有針對性地提升偵查人員整體收集證據能力和水平。

3、制定統一規範的辦案細則。上級偵查機關可在全面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一套統一規範的毒品犯罪案件辦案細則,以便偵查人員全面、及時、規範取證,提高整體辦案質量。

4、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作用。對偵查終結的毒品犯罪案件,是否及時、全面、規範收集證據,是否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標準,均需要相關職能部門充分發揮監督和審核作用,對案件質量嚴格把關,一旦發現沒有及時、全面、規範收集證據的情形,馬上採取補救措施予以完善,避免質量不高的案件流轉到起訴、審判環節。

5、有效利用通過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證據。刑事訴訟法已經將重大毒品犯罪納入技術偵查措施實施的範圍,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案件範圍、審批程序等進行了嚴格規定,確保偵查機關依法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破獲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據此,制定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破獲的案件證據轉化操作規程,既能做到規範化執法,又能有效運用合法證據。

對執法活動重點環節進行錄音錄像。偵查人員抓捕犯罪嫌疑人,對查獲的毒品等物證的提取、扣押、稱量、取樣等工作,搜查、檢查或現場勘驗,以及提訊犯罪嫌疑人等執法活動重點環節,進行錄音錄像,有效固定取證過程,規範執法行為。

任何的刑事案件,檢察院在最終量刑時,都必須要以事實為依據。此外,我國法律還規定,收集證據的方式必須要合法,不得侵權,對於並非是以合法方式獲得的證據,有可能該證據依舊可以影響量刑,但是收集證據的主體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