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從犯怎麼判刑

毒品犯罪從犯怎麼判刑

毒品犯罪指的就是,那些違反了我國國內和國際上關於禁毒的法律和法規,破壞了毒品管制的活動的,應該要受到相應的刑法處罰的一種犯罪行為。在我國刑法裏邊,毒品犯罪既包括了走私和販賣,還包括了製造以及運輸這兩種罪名,以及非法持有和包庇等罪名。只要是參與了走私或者販賣,運輸或者製造毒品的行為人,不管其數量的多少,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並且承擔刑事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只要是參與了走私、販賣,或者是製造以及運輸毒品的,出現了以下情形當中的一種,都會直接被處以十五年的有期徒刑,甚至是無期徒刑,乃至死刑,還會同時被沒收財產

第一種情形是如果在走私、販賣或者是製造和運輸鴉片達到了一千克以上的,或者是海洛因、甲基苯丙胺達到了五十克以上的,或者是其他的毒品的數量較大的;

第二種情形是行為人是走私或者販賣,或者是運輸以及製造毒品的集團當中的首要分子;

第三種情形通過武裝的方式來掩護自己走私、販賣或者是製造以及運輸毒品的;

第四種情形是通過暴力的方式來抗拒公安機關的檢查、拘留或者是逮捕,並且情節嚴重的;

第五種情形是參與了有組織的國際性販毒活動的。

如果説其製造、走私、運輸或者是販賣的鴉片達到了兩百克以上,但是還不滿一千克的話,或者是甲基苯丙胺或者是海洛因達到了十克以上但是不足五十克的話,會被處以七年之上的有期徒刑,並且同時需要繳納一定數額的罰金。

如果説其製造、走私、運輸或者是販賣的鴉片還不滿兩百克,或者是甲基苯丙胺或海洛因還沒有到十克的話,一般會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一定時期的拘役或管制;情節比較嚴重的話,會處以三年之上到七年之下的有期徒刑,以及一定數額的罰金。

如果利用或者是教唆了未成年了參與毒品的走私、販賣或者是製造和運輸的,或者是向未成年人出售了毒品的,應該要從重進行處罰。

對於那些多次參與了毒品的走私、販賣、製造或者是運輸的行為人,未經處理的話,其毒品的數量會累計進行計算。

對於毒品犯罪當中的從犯,會綜合考慮其在犯罪行為中的地位以及所起作用等,在基準刑的基礎上從輕或者是減輕,甚至是免除刑罰。因為與主犯相比較而言,從犯所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要比主犯要輕,所以受到的處罰一般也會比較輕,一般在在基準刑的基礎上減少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進行處罰;如果其犯罪情節比較輕的話,會在基準刑的基礎上減少百分之五十來進行處罰,甚至是直接免除處罰。但不一定所有從犯受到的處罰都比主犯要輕,因為主犯可能還存在着可以減輕刑罰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