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起訴法人是當事人嗎?

一、單位犯罪起訴法人是當事人嗎?

單位犯罪起訴法人是當事人嗎?

單位犯罪起訴的法人不一定是當事人,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應當由單位的其他負責人作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

一般單位犯罪單罰制罰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單位犯罪只處罰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不會對單位處以罰金刑。

二、單位犯罪怎麼委託辯護人?

單位只有在幾種特殊罪名下才能構成單位犯罪的主體。一般單位構成犯罪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代表單位進行訴訟。代表單位進行訴訟的人有權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的權利如下,

1、獨立辯護的權。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和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干涉。

2、閲卷權。辯護律師行使閲卷權,無需辦案機關的審批,且其他辯護人行使閲卷權則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許可。《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這裏的案卷材料是指案卷中的所有材料。辯護人行使閲卷權的起始時間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在審查起訴段,辯護人應當到人民檢察院閲卷;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辯護人應當到人民法院閲卷。

3、會見通信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4、調查取證權。

單位犯罪中起訴的法人不一定是案件的當事人,處理單位犯罪時,可以委託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辯護人,對於該案件進行訴訟。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辯護權,閲卷權,會見通信權以及調查取證權。辯護人可以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的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