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不批捕的決定由誰做出?

累犯不批捕的決定由誰做出?

一、累犯不批捕的決定由誰做出?

累犯不批捕的決定由檢察機關作出,檢察機關是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管制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改造,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監督改造的刑事處罰,是刑罰主刑中量刑最輕的一種。管制,是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會環境中,如仍與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單位的,仍在原工作單位工作,領取勞動報酬,沒有工作單位,仍可從事原先的工作,如經商、出賣勞動力等。

需要注意的是,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三年,即管制最長也不得超過三年。

管制一般適用情形:

1、罪行性質輕、危害小的人。我國刑法分則規定可以適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這些犯罪的共同特點是罪行性質不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小。如初次打架、尋釁滋事,就可以判處管制。

2、人身危險性較小的人。管制並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適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人身危險性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險性非常大,管制將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如搶劫犯、殺人犯等,人身威脅大的犯罪,就不可能判處管制。

逮捕的措施首先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判斷的,也就是需要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來判斷一下是否是符合逮捕的條件,如果符合的話,完全是可以向檢察機關來提出申請,檢察機關需要把關,最終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