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司法鑑定後怎麼和解?

做司法鑑定後怎麼和解?

一、做司法鑑定後怎麼和解?

司法鑑定與和解是不相關的,能不能和解要看案件的性質,如果是比較嚴重的刑事犯罪,無論做不做司法鑑定都是不能和解的。

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1)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2)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3)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2、《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得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

二、刑事案件調解的適用範圍

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刑事和解程序適用於兩類案件:(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因民間糾紛引起”,既包括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也包括因口角、泄憤等偶發性矛盾引發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之罪雖屬於兩類犯罪,但如其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則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序。所謂“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是指在犯可和解之罪之前的五年內曾故意犯罪,該故意犯罪既可以是已經判決的,也可以是尚未判決的。五年內曾經故意犯罪的,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險性較大,無論後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在司法實踐中,傷員對自己的傷殘情況進行司法鑑定是比較常見的,一般情況下,司法鑑定的目的在於對傷殘情況進行認定,並按照規定的標準來制訂賠償金額,在司法鑑定後是可以和解的,但具體的和解情況以有賠償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