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司法鑑定機構有哪些

寧波司法鑑定機構有哪些

我們對於司法鑑定應該不是很瞭解,司法鑑定是對於涉及訴訟中的專業問題或者專門知識的鑑別或者是給出相應的意見,這是司法鑑定。那司法鑑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去鑑定的,這是需要專門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每個省市的司法鑑定機構都是不同的,今天我們來了解一下寧波司法鑑定機構的職責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講解一下。

寧波司法鑑定機構的職責

一、主管機關

制定全國司法鑑定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監督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機構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工作;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鑑定機構資質管理評估制度和司法鑑定質量管理評估制度並指導實施;組織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鑑定實施程序、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範等司法鑑定技術管理制度並指導實施;(五)指導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引進與推廣,組織司法鑑定業務的中外交流與合作;(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申請登記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

(二)有不少於二十萬至一百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三)有明確的司法鑑定業務範圍;

(四)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必需的儀器、設備;

(五)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六)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鑑定人。

三、審核登記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並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鑑定機構負責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開除公職處分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變更、延續和註銷

司法鑑定機構要求變更有關登記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負責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司法鑑定機構變更後的登記事項,應當在《司法鑑定許可證》副本上註明。在《司法鑑定許可證》使用期限內獲准變更的事項,使用期限應當與《司法鑑定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相一致。《司法鑑定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後,需要延續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負責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審核辦理。延續的條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申請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不申請延續的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後,由原負責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以上就是寧波司法鑑定機構的職責。詳細介紹的司法鑑定機構職責包括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審核登記、以及變更延續註銷。它的職責就是它的工作,瞭解了這些職責,我們在哪個方面如果有需要,可以根據相對應的職責去滿足自己的需求。弄清楚這些,可以及時根據需要,找到相應的職責,能很快的解決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揭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