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第二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