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涉嫌販毒會不會判死刑
販毒是有可能判死刑的,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販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因販毒判處死刑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
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
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
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毒品犯罪屬於國家嚴厲打擊的性質非常惡劣的犯罪行為,在販毒案件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不僅販賣毒品,可能這些犯罪嫌疑人同時還有故意殺人,妨礙公務等各種違法犯罪行為,所以,對販毒罪法律中保留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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