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犯罪刑滿能否擔任董事
經濟犯罪的犯罪分子,刑滿釋放後,如果執行期滿後不足5年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高管人員的資格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二、董事有哪些
權利和義務
(一)董事的權利
1、執行董事會議決定和決策公司日常事務的權力。
2、出席董事會,對董事會議有決議權。
3、對外代表公司行使權利。
(二)董事的義務
1、當董事行為對公司造成損失時,該董事對公司負有連帶損失賠償責任。
2、關心公司的經營業務活動。
3、不得為自己其它同類業務公司的董事或經理。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因經濟犯罪被減刑,刑滿釋放後,如果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擔任董事。
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也不能擔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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