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物品肇事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刑法中犯危險物品肇事罪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犯危險物品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後果特別嚴重,主要是指致多人傷亡的;
或者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的等。
二、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即能夠引起重大事故的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物品,它包括:
(1)爆炸性物品,是指雷管、導火線、導爆管、非電導爆系統等各種起爆器材,雷汞、雷銀、三硝基間苯二酚鉛等各種起爆藥,硝基化合物類炸藥、硝基胺類炸藥、硝酸類炸藥、高能混合炸藥、爆破劑等各類炸藥,以及煙火劑、民用信號彈、煙花爆竹等;
(2)易燃性物品,如汽油、酒精、液化氣、煤氣、氫氣、膠片以及其他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等;
(3)放射性物品,是指通過原子核裂變時放出的射線發生傷害作用的物質,如鐳、鈾、鈷等放射性化學元素;
(4)毒害性物品,如甲胺磷、磷化鋁、砒霜、五氯酚、氯化鉀、氰化鈉、氧化樂果、敵敵畏、敵百蟲等;
(5)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等。
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都具有雙重屬性。
一方面,它們可以造福人類,事實上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已用於國防建設、經濟建設和人民的日常生活,如爆炸性物品廣泛用於築路、採礦、軍工事業;
易燃性物品多用於交通和能源方面,放射性物品可用於發電和醫療衞生事業,毒害性物品廣泛用於農業、林業殺蟲,腐蝕性物品是重要的化工原料。
並且,隨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上述危險物品的使用範圍將更加廣闊,用途也將更加多樣。
但是,另一方面,由於上述危險物品本身所固有的危險屬性,如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稍有不當,便極為容易發生重大事故,損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因此,本條規定,對於違反危害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
由於危險物品本身所固有的高度危險性,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一旦使用、管理不當,就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
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就有可能構成本罪,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
如果行為人沒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即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也不構成本罪。
2、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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