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役判6個月什麼罪名
妨害安全駕駛罪、危險作業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高空拋物罪、偷越國(邊)境罪等罪名都是一年以下的量刑,具體量刑要綜合案件情況。
行為人犯罪後,須承擔刑事責任,被判處刑事處罰。
判刑期限根據不同的犯罪會有不同的結果,在刑事處罰中被法院判處六個月的刑罰的,既可能是拘役也可能是有期徒刑還可能是管制。
拘役的期限,是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本法規定的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外,是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管制的期限,當數罪併罰時,最多可以達到兩年的管制期限。
因此,如果被判處六個月的刑事處罰,既可能是拘役,也可能是有期徒刑,還可能是管制。
在司法實踐中,三種判罰執行情況是不同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一般是需要在監獄內進行的,對管制的執行處理,應當由公安機構來進行
二、六個月的拘役如何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構就近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在執行期間享受兩種待遇:
探親;
報酬可以根據勞動量支付。
拘役一般只適用於性質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
拘役是一種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方式,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構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
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這裏所説的“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構設置的看守所執行。
拘役雖與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樣短期剝奪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質卻不同。
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種司法處分,而拘役則是一種刑罰方法,在性質、適用對象、適用依據、適用程序以及適用期限與上述幾種拘留措施都有明顯的區別。
危險作業罪,高空拋物罪都可以判六個月拘役,拘役需要由公安機構來執行,在拘役期間每個月可以回家1~2天,犯人蔘加勞動的,還可以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拘役屬於主刑的一種,適用於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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