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管制刀具故意傷害未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攜帶管制刀具故意傷害未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2、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輕傷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或造成輕微傷結果的,不以犯罪論處。

傷害意圖非常明顯(比如致人重傷、死亡),且已經着手實行傷害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管制刀具屬於兇器,若不加以禁止,會給社會安寧造成危害。從個人角度説,攜帶刀具後,若與人發生爭吵甚至打鬥,攜帶刀具的人很可能會不顧後果拔刀相向,進而構成嚴重傷害,這樣的事例並不少見。因此,我國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管制刀具。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觀上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故意,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説,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都存在未遂形態。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情況下不用追究輕傷害未遂的刑事責任。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對於犯罪行為人的犯罪形態來説,此時是包括預備階段的犯罪形態和實行階段的犯罪形態的,如果是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未遂的,此時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的,不是行為人主動的停止危害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