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與監外執行是一樣的嗎
不是,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應當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即對管制的執行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這個權力。
根據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管制的具體機關應當是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當於縣級的公安機關。
管制,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
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主要針對罪行性質輕、危害小、人身危險性較小。
管制並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適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人身危險性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險性很大,管制將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於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二、管制的執行方式
1、管制的期限。
根據刑法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2、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應當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即對管制的執行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這個權力。
根據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管制的具體機關應當是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當於縣級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分子執行管制時,應當注意貫徹羣眾路線,即充分發揮有關單位或基層組織的作用,依靠羣眾,監督犯罪分子遵守有關規定。
3、管制刑期的計算。
刑法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判決開始執行的當日起計算,當日包括在刑期之內。
同時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即判決執行之前犯罪分子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4、管制的解除。
刑法規定,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羣眾宣佈解除管制。
這樣規定有利於防止無限制地延長管制,損害被解除管制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及時宣傳法制,教育羣眾,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會被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案件後判決有罪的,犯罪分子要服刑,監外執行是一種很特殊的情況,一般説監外執行要滿足監外執行的條件,並且監外執行在執行的過程中,要按照相關規定來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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