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人打成輕傷了,檢察院卻決定對嫌疑人取保?

被人打成輕傷了,檢察院卻決定對嫌疑人取保,可以從兩個方面去做。

我被人打成輕傷了,檢察院卻決定對嫌疑人取保?

在這之前,我們要先看一下檢察院為什麼在受害人沒有得到賠償的情況下,決定對嫌疑人取保候審

在此基礎上,才能更好地決定下一步的做法。

因為,一般情況下,對於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沒有達成諒解的,都不會取保候審的,而會作出逮捕決定的。

一、先了解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原因

1.符合法律上的依據從法律規定來看,只有滿足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無罪的)

如果造成你的輕傷,是由於相對意外的因素(比如只是推了一下,力氣並不大,卻不慎倒地摔傷),或者是有可能不構成犯罪,或者是家庭等民間矛盾引發的,情節比較輕微,那麼就有可能是這種。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這是最有可能的情形。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這是隻針對極個別特殊人的情況。像你説的傷害啊,只存在於懷孕、哺乳期的婦女。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法院的審理階段,在檢察院階段的話,除非是前期偵查時間過長。

2.但不一定符合實踐中的做法正如我們之前所説的,一般情況下沒有達成和解的話,沒有特殊情況是不會取保候審的。

但是現實也有現實的無奈,一般而言,在不滿足上述這種情況下、還被取保候審的,有以下兩種可能:

一種是由於疫情的原因,看守所不予收押。

這在去年可能比較多一點,今年相對比較少了。

第二種就是看守所拒收了,這是非常無奈的現實。

比如説由於嫌疑人身體裏有鋼針,或者是患有肺結核等傳染性疾病等等。

二、建議一:

向司法機關表達羈押嫌疑人的要求無論屬於以上哪種情形,只要對方的行為足以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那麼,在對方沒有賠償你損失的情況下,都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羈押對方的要求,這是作為受害人的權利。

這種表達可以是口頭的,而更好的則是書面的,既説明一下現場事發的經過,再説明一下自己因此受到的傷害情況,最終落腳點就在於強烈要求羈押對方。

當案件在偵查階段的時候,向公安機關表達;

當案件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那麼就向檢察院提出;

而當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就向法院提出。

當然,提出想法是你的權利,至於是否批准,就看相應的辦案機關對於整個事情是怎麼評估的。

三、建議二:

在結合自己損失的基礎上與嫌疑人商談對此你可以分成兩步來看:

一是綜合評估自己造成的傷害,也就是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情況。

包括由於對方的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以及如果構成傷殘的話,可能產生的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

二是在上述的基礎上,結合對方的經濟能力,與對方協商賠償數額。

一方面,不要獅子大開口,在上述損失數額的基礎上適當上浮一點點就可以了。

另一方面,如果説對方經濟條件確實不允許的話,也可以進行適當的退讓,比如説放棄部分的誤工費或者傷殘賠償金。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整個協商過程中,一定要佔據主動,讓對方主動地找你,而不是你主動找對方。

畢竟你是受害者,你是站在正義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