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造武裝部隊公文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變造武裝部隊公文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
武裝部隊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
任何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到它們的正常管理活動,損害他們的名譽,從而危害國防利益。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和印章。
所謂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及預備役部隊,但不包括民兵組織。
所謂公文,一般是指以武裝部隊的軍事組織機構名義製作的,用以聯繫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決議、決定、規定、報告、批覆、信函、電文、介紹信、公告、通報、議案、請示、會議紀要等。
其形成於武裝部隊執行職務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的過程中,與職務活動、管理工作緊密相連。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
過失不構成本罪。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偽造武裝部隊公文的具體構成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以及造成的惡劣情節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具體情況由法院根據實際的情節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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