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刑事拘留多少天

非法經營刑事拘留多少天

一、非法經營刑事拘留多少天

1、實施非法經營的公民,可能會被刑事拘留1到37天,也有可能不會被拘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非法經營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非法經營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為了保證市場正常秩序,在我國對一些有關國計民生、人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資實行限制經營買賣。只有經過批准,獲取經營許可證後才能對之從事諸如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沒有經過批准而擅自予以經營的,就屬非法經營。所謂限制買賣物品,是指依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如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消費品、國家指定專門單位經營的物品,如煙草專賣品(捲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捲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外匯、金銀及其製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藥材,等等。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證件。

經營許可證或者有關批准文件,是持有人進行該項經濟活動合法性的有效憑證。無之則就屬於非法經營。一些不法分子、本來沒有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資格,無法獲取有關經營許可證件或者批准文件,便從他人處購買甚或偽造經營許可證或批准文件,企圖逃避檢查、制裁。由此,買賣許可經營證件及批准文件的不法行為也應運而生。此種行為,直接促使了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活動氾濫,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因此,亦應以刑罰予以懲治。進出口許可證,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簽發,不僅是對外貿易經營着合法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合法證明,也是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技術進行管理的一種重要憑證,如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技術查驗放行時必須以此為依據。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以及有傷風化的物品;等等。本罪屬情節犯,非法經營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經營行為,情節並不嚴重則不構成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是加重情節。一般來説,應當以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巨大,作為“情節嚴重”的基本情節:以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作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情節,同時還要結合其他情節來考慮。所謂其他情節,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非法經營行為、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利用職權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影響很壞的;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嚴重擾亂市場,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影響的;進行非法經營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任何人都不得在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情形下,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等的業務,這是由於在沒有被批准的情形下,此種行為屬於違法行為,若是情節嚴重,還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涉嫌犯了非法經營罪。涉嫌犯罪者,若是滿足一定的條件,是有可能會被刑事拘留的。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