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37天沒出來怎麼辦
1、拘留37天后還沒放人首先需要判斷公安機關是否應該放人,刑事拘留沒有三十七天必須放人的規定。
2、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一般為十四天,最長不超過三十七天。
3、在刑事拘留期間,隨着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家屬怎麼辦取保
刑事拘留家屬辦理取保的程序,一般是可以按照提出申請、提交材料、審查材料、辦理取保的程序來進行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取保條件的適用來辦理取保,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在收到取保的申請後的3日內作出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三、治安拘留5天怎麼能保釋出來
行政拘留不可以保釋。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屬行政案件範疇,保釋就是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
但是有一種情況可以“保釋“,即如果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可以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就可以暫緩執行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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