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婚者與他人同居並生子是否構成重婚罪
已婚者與法定妻子以外的人同居並生子的,並不會構成重婚罪,構成重婚罪比較重要的一點是雙方是不是以夫妻的名義共同長時間的生活或者與妻子以外的人再次領取了結婚證,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還與之結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一夫一妻制是民法典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客觀要件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
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3、主體要件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
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
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
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
但動機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構成重婚罪的的條件必須是已婚的人與第三人以夫妻的名義長時間生活在一起,或者通過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續的登記結婚,還有明知對方有配偶還與其結婚的同樣構成重婚罪,如果讀者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站網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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