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依法確認錯誤逮捕
1.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錯誤的逮捕決定。
這一般是因為決定機關的疏忽、不負責任或者案件的複雜性導致的;
2.被逮捕的人無罪,這是形成錯誤逮捕的本質要素。
對確已構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實業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不存在錯誤逮捕問題;
3.被逮捕的人有被實際羈押的事實,如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雖然已作出了逮捕的決定,但是,在執行逮捕前發現決定錯誤而及時予以糾正,並未對決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實際羈押的,國家則不擔負賠償責任;
二、錯誤逮捕怎麼賠償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據此,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歸責原則。
即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違法,是確定國家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違法歸責原則是國家賠償的核心原則。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也就是説只有依法確認屬於違法行使的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等職權行為,賠償請求人才能依法提起賠償請求,這就是我國刑事賠償應遵循的違法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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