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變造貨幣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新刑法對變造貨幣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變造貨幣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變造貨幣“總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可視為“數額較大”。未達到以上數額的變造貨幣行為不宜以犯罪論處。

2.變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3.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構成要件

變造貨幣罪,是指對貨幣採用剪貼、挖補、揭層、塗改、拼接等方法加工處理,以增加貨幣面值或增大貨幣數量,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變造貨幣會使人們懷疑貨幣的信用,擔心交易的安全,從而影響國家幣制的穩定。

(二)客觀要件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2.所謂變造貨幣,是指行為人在真幣的基礎上,以真幣為基本的材料,通過對其剪貼、挖補、拼湊、揭層、塗改等方法加工處理,致使原有的貨幣改變形態、數量、面值造成原貨幣升值的行為。如將50元面額的人民幣經過塗改變為100元面額的人民幣,或把一張50元面額的人民幣經過揭層加工後變為兩張50元額的人民幣等等,就都是變造貨幣的行為。

3.變造的貨幣是在貨幣的基礎上,對其所進行的加工與改造而使其增加數量、面值的行為,無論其如何加工處理,變造後的貨幣在某種程度上或多或少存在着原貨幣即被加工對象的成分,如原貨幣的紙張、金屬防偽線、油墨、顏色、圖案等。其是一種在貨幣存在的前提下,由少量貨幣變為多量的貨幣的行為。

4.變造貨幣必須是數額較大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構成運輸假幣罪的數額標準,即變造貨幣“總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可視為“數額較大”。未達到以上數額的變造貨幣行為不宜以犯罪論處。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貨幣數額應該是指變造後的貨幣額,而不是變造前真幣的數額,因為對國家貨幣信理制度危害的顯然是變造的貨幣而非變造前的真幣。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1.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必須明知是貨幣並進行變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幣量的,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是貨幣而進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變成的面值或幣量多大,均不構成犯罪。

2.應注意的是,本條沒有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有營利或者流通使用的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變造貨幣且數額較大的即可構成本罪。實際上,行為人如果僅僅是為了炫耀自己的技巧或出於自己玩賞、收藏的目的,一般變造的數量也不會太大。行為人變造數量較大的一般也可推定行為人具有營利或流通使用的目的,只不過本條對此不要求,這樣更便於司法實踐對故意變造貨幣行為的認定和懲治。

變造貨幣罪的行為侵犯了我國貨幣管理制度以及正常的貨幣流轉程序、行為上,本罪的特徵為變造貨幣面額較大或數量較多。本罪的主體沒有身份限制,在行為的主觀上為故意,有非法謀取利益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