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判刑標準?

一、新刑法對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判刑標準?

新刑法對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判刑標準?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本罪與它罪的界限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依本條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此外,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依照本法第149條之規定,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兩罪的主要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了國家對生產、銷售電器、性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後者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而後者的範圍很廣泛。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前者要求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本罪;而後者則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才構成本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判刑處理情況,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或者達到嚴重的情節的,顯然是需要從嚴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