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開設賭場罪怎麼處罰?

浙江省開設賭場罪怎麼處罰?

實踐中,有許多人抱着不勞而獲的心態長期從事賭博,賭博極容易導致家庭破裂,造成家庭悲劇,甚至還會引發其他的社會危害。賭博行為如果構成一定的標準是可以構成犯罪的。而為賭博人士提供賭博場所、開設賭場同樣會構成犯罪。那浙江省開設賭場罪怎麼處罰?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浙江省開設賭場罪怎麼處罰?

[刑法條文]

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開設賭場罪的立案標準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三、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 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 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如果有嚴重情節的,會被加重處罰。賭博人員一般都抱有不勞而獲的心理,因此如果沒有籌集到賭資,當事人可能會通過其他違法途徑獲取賭資從而為其他犯罪行為滋生温牀,而開設賭場則為賭博人員提供了場所,因此必須受到嚴厲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