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拘禁罪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追訴標準又叫做立案標準,每一個刑事犯罪都有對應的追訴標準。只要一個行為達到了法律規定的追訴標準,那麼公安機關就可以對其立案偵查,然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了解一下非法拘禁罪追訴標準的相關內容吧。

一、非法拘禁罪追訴標準

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非法拘禁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只要一個行為符合上述規定的六種情況之一的,那麼就可以對行為人立案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以判處行為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要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非法拘禁的,則還會從重處罰。本站小編為你整理本篇文章,感謝你的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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