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的訴狀提交幾份

四份,一份給法院,三份給被告。民事案件起訴時,如果被告只有一個人,原告需要提交二份起訴狀,證據的複印件也要提交二份,其中一份由法院存卷,另一份由法院轉交被告。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自訴案件的訴狀提交幾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