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建設工程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有損害事實發生,違法行為對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造成了侵害。

1)具有客觀性,即已經存在,沒有存在損害事實,則不構成法律責任.

2)損害事實不同於損害結果.損害結果是違法行為對行為指向的對象所造成的實際損害.

2、存在違法行為。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損害事實是該違法行為所引起的必然結果,該違法行為是引起損害事實的原因.

4、違法者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二、建築物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脱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在工程建設的過程,比如建築物坍塌,或者建築物的懸掛物發生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承擔連帶責任,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支付了賠償金以後,如果有直接的責任人,可以向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