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立案後再犯新罪追訴時效應怎麼算?

嫌疑人被立案後再犯新罪追訴時效應怎麼算?

嫌疑人被立案後再犯新罪追訴時效應怎麼算?

以前犯的是什麼罪行,現在也是因這個罪行被立案的,就屬於犯罪連續狀態,就要前後罪一起合併處以刑罰。

新發現的、已經過了追訴期的罪名,與新立案的罪名不一致的,不再追究。例如,盜竊罪應判刑五年而過了十年,現在是因故意傷害罪被立案,不再追究盜竊罪刑事責任。

2018新刑法追訴時效的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新刑法對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什麼是刑事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期限是指對犯罪進行追訴的有效期限。

追訴時效的延長

指在追訴時效期限內,因發生法定事由,致使對犯罪分子的追訴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制度。

1.在檢/公/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

(1)前提條件:

A.偵查機關已經立案偵查;

B.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2)關鍵條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逃避偵查、審判行為。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公檢法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1)前提條件:

A.被害人提出了控告;

B.被害人提出控告須在追訴期限內。

(2)實質條件:公檢法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

3.最高檢察院核准延長追訴實現:

A.前提條件: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經過20年以後認為應當追訴;

B.程序條件:報請最高檢察院核准。

綜合上面所説的,追訴的時效也是要根據法律的依據來認定的,而且在立案伯過程中又發現新案情的話,那麼追訴的時效也會因案件的不同,來進行合理的處罰,對於那種拒死不認罪的人還可以加長追訴時效,所以,追訴的時效期是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