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是什麼?

刑法規定了刑事訴訟法的證明標準的內容,刑事依據是一切案件的唯一標準,刑法主要從客觀的評析、法律評析、刑事證明標準的重構三個方面説明了刑事訴訟的內容。接下來本文將對其進行詳細的説明。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是什麼?

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什麼

對於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我國刑事訴訟法作了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第128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案件,必須做到“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法院經過審理以後,對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這些規定説明在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中,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是辦案人員運用證據的重要原則。

1、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詞的權利,證人如不通曉當地的語言文字,有權要求法庭為其提供翻譯人員。

2、有要求宣讀、查詢、補充、更正自己證言筆錄的權利。

3、有獲得經濟補償或報酬的權利。

4、有請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財產安全的權利。

5、享有特殊情況下的拒絕作證權,又稱拒絕證言權或證言特免權,即當證人有義務向法庭作證時,法律賦予證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況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擔作證義務的一種特殊的權利。美國學者喬恩華爾茲描述為“特免權存在的一個基本理由是社會期望通過保守機密來促進某種關係,社會極度重視這些關係,為捍衞保守祕密的性質,甚至不惜失去與案件結局有關係的重大的情報。”

刑事證據是如何分類的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分類標準:證據的來源

含義: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未經複製、轉述的證據;

傳來證據是指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經過複製、轉述的證據。

區分意義:原始證據的可靠性和證明力大於傳來證據。

2、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凡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凡是能夠否定犯罪事實存在,或者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間接證據與原始證據不符的證據,就是無罪的證據)!

3、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凡是表現為人的陳述,以言詞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表現為物品和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

4、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

刑事證據的注意

1.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這兩種證據只有在《刑事訴訟法》中才有。《民事訴訟法》中這兩種證據合併為一種,稱為當事人陳述。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檢查筆錄是《刑事訴訟法》中特有的,《民事訴訟法》中只有勘驗筆錄。《行政訴訟法》中多了一個現場筆錄。

3.《刑事訴訟法》把物證和書證放在一起,《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沒有把物證和書證規定在一起。

4.視聽資料在《刑事訴訟法》中列為第七種,《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列為第三種。

刑事訴訟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是如何規定的

證據能力是指能否在審判中用來證明控辯雙方所主張的、並且必須由審判人員加以判斷的事實,也就是有無充當證據的資格,在英美證據法上,又稱為證據的可採性。

明確證據能力的意義在於:(1)沒有證據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審理的證據調查階段提出來進行調查,不僅控辯雙方不能請求進行調查,法官也不得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2)控方或辯方對於相對方請求在法庭上調查的某一材料的證據能力存有異議的,原則上應當在法庭審理以前申請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決定;(3)經過法庭調查後判明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法庭應當依職權或者應當事人的異議聲明予以排除;(4)審判人員不得把沒有證據能為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有違反,因此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上訴。

證據能力屬於法律問題,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如規定違法方法獲得的口供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等。一般來説,英美法系國家基於陪審團審判和當事人舉證原則,對於證據能力限制較嚴,大陸法系國家基於實體真實主義和職積調查原則,對於證據能力的限制較少。當然,法律上的限制主要是涉及到當事人利益的一些證據,並不是説法律上沒有限制的材料,就一定都有證據能力。某些材料由於其本身的性質或者由於違反程序禁止的規定,也不應該有證據能力,比如反映製作人主張的有關訴訟文書(起訴書、辯護詞等)推測、明顯缺乏關聯性的材料以及調查程序無效的證據(未經鑑定人簽名的鑑定結論等)。

國家對刑事證據的標準還是極為規範的,界限劃分相對明確,如遇類似刑事問題,需明確所需證據種類,積極籌備各項證據,注意過程中的各種問題。我國的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嚴格,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輕信口供,必須以實際證據為基準,因此,被害人不必擔心,一切違法行為終究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