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申請檢察院抗訴程序是什麼時候?

被害人申請檢察院抗訴程序是什麼時候?

一、被害人申請檢察院抗訴程序是什麼時候?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害人申請檢察院抗訴的時間一般是自收到判決書時開始計算,如果是一審判決的是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檢察院刑事抗訴書

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

檢抗[ ]號

原審被告人……(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單位及職務,住址,被採取強制措施或服刑情況。數名被告人的依從重至輕順序分別列出)。

原審被告人×××……一案(寫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訴(對自偵案件,相應改寫為“本院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對自訴案件,相應改寫為“自訴人×××於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以×號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作出判決(裁定):(判決、裁定結果)。經依法審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寫明這一程序。如果是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應當寫明生效的一審判決或二審判決情況、有關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程序。然後再寫“經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如下”:

概括敍寫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情節。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證據情況,圍繞刑法規定此罪構成要件特別是爭議問題,簡明扼要敍寫案件事實、情節。一般應當具備時間、地點、動機、目的、關鍵行為、情節、數額、危害結果、作案後表現等有關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要素。一案有數罪、各罪有數次作案的,應依由重至輕或時間順序敍寫。但是,文字應當簡明扼要。

原審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以下寫明對判決(裁定)的審查意見和抗訴理由。層次是:1、“本院認為”之後,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為危害程度、情節輕重程度,依法應當如何判決。2、再明確指出原審判決(裁定)的核心之處,明確寫明抗訴焦點,如“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等。3、集中闡述抗訴理由,具體分析原審判決(裁定)錯誤所在,論證檢察機關正確意見。抗訴理由可以另分段、分項詳細分析論證。)

綜上所述,為嚴肅國法,準確懲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按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引用第205條第3款)的規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檢察員

×××年××月××日

三、受害人的權利有哪些

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賦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訴訟權利。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主要有:

(1)在起訴階段,有權向檢察人員反映對案件的意見。對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在法庭上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對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讀的物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可以發表意見。

(3)被害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訶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

(4)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6)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被害人的這些訴訟權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範圍。每個案件的具體代理範圍,要以委託代理協議中的規定為依據,可以全權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需要明確的是,被害人申請檢察院抗訴程序是合法的,並不是不執行檢察院做出的相關決定或者違法犯罪行為。被害人對檢察院做出的決定不服時有權抗訴並向上級檢察機關提出上訴。需要注意的是,抗訴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避免發展成為違法犯罪行為,給自身造成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