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期限當日還是次日開始計算?

刑事訴訟的過程會涉及到許多細節,而這些相關的事項我國刑事訴訟法均有詳細規定。我們知道,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拘留三日,會在刑事挽留證上簽字,那刑事訴訟法期限當日還是次日開始計算?相信許多人對這個問題都有疑惑,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刑事訴訟法期限當日還是次日開始計算?

刑事訴訟法期限當日還是次日開始計算

刑事訴訟法期限應從次日開始計算。時按下一個時計算,日按次日計算,月按本月某日到下月某日計算,如遇到本月月底,按照到下個月月底為一個月!計算是隻變動需要變動的數字,如期間為3日,那麼計算時月和時都不用變,如期間為3個月,則日和時都不用變,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刑事訴訟法期限當日不應計算在內,應從次日開始計算拘留時間。如犯罪嫌疑人5日下午開始被送入拘留所,則應從6日開始計算拘留期限。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期限單位不僅包括按天計算,還包括了按小時和按月計算,它們的期限都有各自不同的計算方式。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