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以殺傷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槍彈、刀棒、毒藥、繩索等;(2)用以破壞、分離犯罪對象物品或者破壞、排除犯罪障礙物的器械物品,如鉗剪、刀斧、鋸銼、爆炸物等;(3)專用為達到或逃離犯罪現場或進行犯罪活動的交通工具,如汽車、摩托車等;(4)用以排除障礙、接近犯罪對象的物品,如翻牆爬窗用的梯子或繩索等。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