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認定共同犯罪中實行過限

共同實行犯中實行過限的認定:
在認定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的時候,要把實行過限與臨時起意的共同犯罪行為加以區別。所謂共同犯罪過程中臨時起意的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共同犯罪人共謀犯甲罪,但在實行甲罪的過程中又臨時起意,共犯乙罪,在這種情況下,乙罪雖然是超出了前罪共謀範圍而形成的新罪,但卻是各共同犯罪人共同實行的,因此不存在實行過限的問題。但如果共同實行犯中的某一個實行犯臨時起意實施了超出共謀範圍的犯罪行為,則應分別不同情況得出不同的結論。一是其他共同犯罪人對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根本不知情,這種情況就談不上對該犯罪行為具有罪過,因此該犯罪行為屬於實行過限。二是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情,這表明對該犯罪行為是容忍的,主觀上對超出共同故意範圍的犯罪行為有認識,儘管沒有親自實行,也應對該罪承擔責任。
實行過限的處理:
實行過限只能由過限行為人本人承擔責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則不應為此負責。因為每個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都是以他對所實施的犯罪具備故意為前提的,實行過限行為不包括在共同故意之內,所以某個或某些共同犯罪人的過限行為與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就沒有使其他共同犯罪人對過限行為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的主觀和客觀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如何正確認定共同犯罪中實行過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