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怎麼理解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當場直接奪取他人緊密佔有的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搶奪的行為。
所謂公然奪取,是指公開奪取被害人管理和支配之下的財物。被害人通常處於案發現場,且能夠立即獲知財物被奪取的事實,但往往來不及阻止或反抗。
搶奪不一定要乘人不備,即使在被害人高度防備時搶奪的,也不影響搶奪罪的成立。搶奪也不一定要有暴力,未使用暴力而直接取得他人財物的,也可能構成搶奪罪。
例如,利用被害人騎車被絆倒而無法動彈之機,不顧其呼喊而當面拿走其掉落在地的錢包的,也構成搶奪罪。如果行為人使用了暴力,則暴力應當僅限於對物實施而不能對人實施。
搶奪行為應當是當着被害人或者他人的面實施,否則難以認定為公然。搶奪的對象為他人佔有的動產,並且是有形物。構成本罪,還要求公然奪取財物數額較大。
根據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8萬元以上、20萬元至4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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