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險行為的認定:1.共同危險行為的實施主體為兩人或兩人以上。2.加害人在一個相對明確的範圍之內,但不能判明。3.共同危險行為具有導致他人權利受損的危險,並且造成了致人損害的後果。4.共同危險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造成損害後果的原因。【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