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並沒有嚴格規定哪一項罪行可以構成累犯,哪一項不可以構成累犯,只要滿足了累犯的構成要件,那麼就可以構成累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